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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杰律师代理的股民部分股民诉金刚玻璃(现更名为:,证券代码:30009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索赔审胜诉诉讼近期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金刚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玻璃金刚玻璃的效即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经核算,股民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索赔审胜诉诉讼金刚玻璃赔偿原告投资损失。金刚法院不予采纳金刚玻璃关于在已经扣除证券系统性风险之外还应扣除其他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玻璃主张。
金刚玻璃于2020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效即金刚玻璃存在的违法行为包括: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李鸿杰律师提醒,依此向金刚玻璃索赔的诉讼时效,截止到今年的四月中旬。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需在诉讼时效期内进行索赔维权,逾期将错过索赔末班车。据一审判决认定,目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9年1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金刚玻璃股票并受到损失的。
(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鸿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李鸿杰律师,具有法学和管理学专业背景,法律硕士学位,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商事合同纠纷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类案件的批量解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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